期刊文献+

机动车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还是以交付为准?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编辑同志:2015年2月15日,车主牛某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牛某以人民币98000元将其名下的福特蒙迪欧家用轿车转让给王某,牛某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协同王某到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变更登记,但牛某可一直使用该车辆至2015年6月30日。双方在办理完毕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变更登记后,牛某仍在使用该车辆。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20期67-6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