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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税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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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政策经历了自2012年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2013年8月扩展至全国,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电信业。其中,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实行17%高税率、允许差额征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十分显眼。作为结构性减税手段"营改增"政策在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不符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未起到真正降低税负的效果,甚至增加部分纳税人的负担。
作者 龙颖
出处 《北方经贸》 2015年第7期123-124,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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