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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入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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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立法权入宪是税收法治的要求,也是我国依宪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税收的具体内容没有予以明文准确规定,税收立法权没有受到宪法的约束。可以从全国人大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保留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税收立法权限的宪法规定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规定三个角度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入宪,并进一步构建我国的税收立法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 尹守香
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3DJJJ27) 山东工商学院博士启动基金资助项目(521-014-306220)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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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 3布坎南,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对立的国家观[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81.
  • 4尹守香,郝如玉.基于动态不一致性模型的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35(3):52-58. 被引量:1

二级参考文献4

共引文献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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