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是对无限责任的替代性制度,将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定位为无限责任不符合公司制发展的大趋势。若放弃有限责任转而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克服了有限责任的股东道德风险问题,但也抛弃了有限责任的显著制度优势,损害民营银行效率。有限责任的治理结构更适合民营银行,但若将有限责任的治理结构与无限责任的责任制度相结合,则造成制度系统的混乱。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应当定位为坚持在有限责任前提下的修正性制度安排,这样既能够发挥有限责任的制度优势,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股东道德风险。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2-27,共6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JZD012)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民营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L13DFX0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