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客观上要求加强对交易商的审慎监管。美国《华尔街透明度和问责法案》等法律文件确立了多层次审慎监管框架,并提出了控制系统性风险的一系列措施。而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监管存在着立法缺乏统一规则且立法层次较低、市场参与主体分类监管不清晰、偏重于事先市场准入和事中数量管控而限制市场创新等问题。为此,应从统一明确交易商分层监管标准、强化过程监管等方面着手,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发展交叉性综合经营业务,避免从事高风险、高杠杆的复杂衍生品交易。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4-49,共6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通货膨胀惯性
金融市场摩擦和结构性冲击--债务危机下DSGE模型的扩展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2JYC790020)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正规金融对金融系统和区域经济影响的传导机制与冲击效应研究>(项目编号:14ZS105)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