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与分配与破产两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同时并存,均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化解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矛盾纠纷。参与分配强调效率之优先,仅能实现有限的公平;而破产程序注重公平,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在解决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问题上,存在适用参与分配的机会明显多于破产的司法现实,甚至有参与分配取代破产之势,以至引发了参与分配存废之争。在认识两种制度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要重视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与破产两种制度解决企业债务清偿问题,尤其在成本、公平、效率以及对市场机制的影响等方面有差异,通过难简分流、破产法适用、立法更新等措施,力求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两种制度的最优选择,充分发挥各自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作用。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1期49-5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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