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破解执行程序中的堰塞湖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至第516条确立了执行与破产的对接程序,从而使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由单纯的申请主义转变为申请主义之下职权辅助的模式。申请主义之下的职权辅助模式应为公权力的合理介入,释明权、建议权的规则在于控制执行转破产程序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鉴于执行制度在现实层面已形成对破产制度的替代效应,应通过立法修改、社会资源的再平衡配置等方式鼓励社会对破产程序的利用,以实现对执行工作堰塞湖效应的源头治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1期60-65,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辽宁大学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项目"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