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一个致力于贯彻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制度,依居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应当获得充分的补偿,但绝不应获得超额补偿。在这一主旨之下,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出现了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安排格局。我国以法定的债权移转来安排保险代位权制度,但是却出现了一些无法贯彻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在理论构造层面对其进行评判并指出权利法定代位的优势所在。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5-79,102,共6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