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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融资私刻俩公章 开发商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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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年底,江苏淮安房地产商朱某在开发某地块时,遇到资金困难,必须对外融资。但借钱时,对方提出,朱某要以自己正在开发的房产作抵押,且这些房产必须有当地住建局的备案见证。但朱某开发的房产尚没有取得这项资质。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21期62-6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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