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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做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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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2008年9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河北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出处 《天津人大》 2015年第6期38-39,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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