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非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权利备受关注。实践中出现不少利用遗嘱、合同等方式来设定"居住权"的情况,可见,人们试图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设立居住权,试图使与其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群体有房可居。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居住权物权的效力,使其仅仅停留在债权保护层面上,不能充分保障非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居住权利。通过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问题、丧偶时生存配偶的居住权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保障社会中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建设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