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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三维审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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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规定,与劳动法、公司法不同。立法者原意是将其作为"准法律规范",规章生成时的民主参与缺失,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此,地方立法机关立场相近。从文义和体系解释出发,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做"二分"处理,其中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非经双方"共决"不得生效。无论是将规章制度解读为"准法律规范",还是"集体合意产物",都有理论上的不自洽,易造成实践的混乱。为此,应还原其格式合同的原貌,通过整章建制,使其受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多重规制。
作者 侯卓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31-36,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3&ZD0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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