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自治机关 被引量:3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个规定看似明确,但是如果把它与宪法第三章其他有关条文和有关法律加以对照,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就可以发现此处用语“人民代表大会”在立宪技术上是个不确定的用语,它会给人们的理解带来歧义,或者违反法律逻辑同一律要求,或者不能表达立法者意图和客观实际情况。
作者 朱应平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人大研究》 2015年第7期8-12,共5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作者承担的刘松山教授国家重大社科"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子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杨候第:《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 2郝铁川:《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变革》,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 3《改进中共中央修宪建议工作的几点意见》,载《法学》1999年第12期.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