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执行一般规定在刑事程序法中,其实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一样,同样关注刑罚执行,只不过对刑罚执行分析的视角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刑事实体法视阈中的刑罚执行需要围绕刑罚的概念与刑罚权的内涵这些基本范畴展开,而在刑事程序法中刑罚执行就是刑罚权中行刑权的具体应用和表现。我国刑法中,刑罚执行的基础为生效判决,而且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具体刑罚为内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原判决中的刑罚会因为出现新情况而被调整或者发生变动,此时需要进一步区分执行内容与原判刑罚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而对已经执行的刑罚的法律效果予以认定。刑罚执行并不会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结果产生现实意义上的弥补作用,但其具体执行会从实体法上实现将被害人的受谴责性逐步消减直到灭失的效果。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5年第3期20-25,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研究"(2014SJB08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