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失去土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失地农民成为近年来社会发展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的生存环境、法律地位、权利实现等人身、财产内容因历史因素、现实状况都不能与普通社会成员对等而得不到保障,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失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是道德与法律共同愿景,是生存权利优先的法律价值取向,是国民分配从慈善走向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中,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三者层级互补、共生相促、有机结合,完成从失地农民的诉求到国家责任的权利谱系构建。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8-122,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课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研究--以浙江省为例”(Y20133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