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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架构重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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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仅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法定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架构存在诸多局限,其根源在于对政府行为规制原理的曲解。经济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具有内生性,其单独或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因素交织,导致市场力量的形成和滥用,理应全面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这没有突破反垄断法一般的分析框架。欧盟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并行的规制范式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不必受专门规定的限制,而应更多地依赖一般分析架构的作用,形成二元规制范式。
作者 张占江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0-48,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管制领域企业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项目号2013BFX004)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号NCET-13-08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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