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语言和法律表达不仅是专业学习与学术交流的工具,也是法律历史文化及其观念认知的展现与反映。"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表达,不仅与"自然人"在内涵上存在差异,而且与传统民法所崇扬的理性、自由、人文主义精神也大异其旨。回溯"公民"表达之起源可以发现,从苏联民法到俄罗斯民法,民事主体的立法表达经历了由"公民"向"自然人"的转变。而我国民事立法仍然充斥着"公民"之表达,这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当在"公民"与"自然人"之间做出选择与取舍,以契合民法观念的当代发展。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33-140,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移植与当代抉择"(项目号13YJA820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