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呈现出"检审一体化"的现象。从立法发展来看,民事检察监督从"概括监督"、到"具体有限监督"、再到"强化监督",对我国司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尊重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起到例外性的监督作用。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检察监督权的边界存在监督对象扩大化、监督范围无限制与监督程序"超职权"的弊端,且检察监督程序在证据调查权与听证程序的设置上具有"诉讼化"的倾向。只有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63-171,共9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中国法学会"法律实施问题研究"专项重点委托课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评估和对策建议"(项目号:CLS(2015)FLSS-ZDWT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