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3年9月参加工作,2004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自2013年6月开始,张某因患有狂躁抑郁症疾病.一直向单位请病假。张某未上班期间,某公司仅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未支付其它任何待遇。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月分别向张某寄发限期上班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张某拒收,邮件被退回公司。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7期51-5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