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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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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7期56-56,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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