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立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不确定性,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执法解释,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主动公开境地。在中央政府强力推动和重大环保事件层出不穷的双重压力下,环保部从2012年开始,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了由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简本到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的转变。然而,环保部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明显不足,因此,最终还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尽管它在今后法律的实施中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14-24,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2BFX121)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众参与环评行为的自在生成与制度回应--以个案分析为中心"(项目编号:09SFB205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