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25-33,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项目号:13BFX093)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项目号:12YJA820015)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