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有的法院认为,古籍整理成果凝聚了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古籍整理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的目的在于还原古籍原意,整理人不是作者,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不应享有作者权保护。但为使古籍整理成果的利益得到必要的维护,《著作权法》可在邻接权框架下为古籍整理者增设一项新权利——古籍整理者权。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83-86,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编号为13BFX124
2014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
编号为HB14FX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