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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寻求立法突破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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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有的法院认为,古籍整理成果凝聚了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古籍整理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的目的在于还原古籍原意,整理人不是作者,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不应享有作者权保护。但为使古籍整理成果的利益得到必要的维护,《著作权法》可在邻接权框架下为古籍整理者增设一项新权利——古籍整理者权。
作者 宋慧献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83-86,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编号为13BFX124 2014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 编号为HB14FX04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中华书局诉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
  •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2761号.
  •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0号.
  •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高民三(知)终宇第10号.
  • 5Feist Publications v. Rural 499 U.S. 340 (1991).
  • 6(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同被引文献76

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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