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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核算简化模式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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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设备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应是出租人为承租人代垫的一笔款项,而应是其支付的一项融资成本,可作为未来销项税额的抵减项,并通过一个例子进行了详细阐述。
作者 汪农生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24-126,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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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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