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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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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编纂是大型法律工程,既能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但稍有疏漏,也可能损害人民的既有权益。故谋大工程者,不得不先防其害,再谋其利。本国民法史上,违反立法者初衷而损害人民既有权益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因首次立法,打破或扰动民事习惯中的利益关系,如《民国民法典》中的永佃权制度;第二种是因新法出台,剥夺或减损旧法确认的民事权利,如《物权法》疏于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坟葬的土地使用权等。保住人民的既有利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击穿这条底线,是不能容忍的。为达此目标,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在总则和各编中逐层回应民事习惯和固有习惯法,并强化建国以来法律和政策中已经确认的各种民事权利。
作者 俞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67-77,共11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3

  • 1《三民主义·民生主叉》,《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99页.
  • 2陈云朝:《清至民国微州"一田两主"习惯的分县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4-231页.
  • 3《民国民法典》第842条.
  • 4《民国民法典》第845条:.
  • 5《土地管理法》(1986年)第38条第2项.
  • 6198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2项.
  • 7《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项.
  • 8姜爱林,陈海秋.新中国农村宅基地立法的历史沿革研究[J].时代法学,2007,5(2):46-53. 被引量:4
  • 9《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第一稿).
  • 10《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5条.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116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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