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编纂是大型法律工程,既能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但稍有疏漏,也可能损害人民的既有权益。故谋大工程者,不得不先防其害,再谋其利。本国民法史上,违反立法者初衷而损害人民既有权益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因首次立法,打破或扰动民事习惯中的利益关系,如《民国民法典》中的永佃权制度;第二种是因新法出台,剥夺或减损旧法确认的民事权利,如《物权法》疏于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坟葬的土地使用权等。保住人民的既有利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击穿这条底线,是不能容忍的。为达此目标,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在总则和各编中逐层回应民事习惯和固有习惯法,并强化建国以来法律和政策中已经确认的各种民事权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67-77,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