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全县范围内正逐步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具体来说,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出处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15年第21期65-66,70,共3页
Agricultur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