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标志.1980年2月,中国第一个由农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产生,1981年下半年,中央调查组对这一实践成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1982年“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被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说,从上世纪80代初期到现在,我国村民自治从基本普及到全面展开,从推进“四个民主”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其制度体系初步确立,自治组织逐步健全,民主形式更加多样,初步形成了层次多样、形式多样、内容广泛、规范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第7期35-37,共3页
Cadres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