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国有产权在同一产权主体内部的合理流动,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允许国有全资企业所持股权无偿划转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全资子企业所持股权按账面值协议转让。为降低企业重组所得税成本,财政部、国税总局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允许同一产权主体内部或相同多家企业100%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行为无需缴纳所得税,以及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资产)置换行为,用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缴纳所得税。但是股权整合产权管理政策文件与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适用范围不完全一致,而实务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内部股权整合行为无法同时满足国有产权整合简化操作管理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使得股权整合成本过高。建议国资监管部门和财税部门适当放宽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降低国有企业内部股权整合成本。
出处
《交通财会》
2015年第6期48-52,共5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