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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金融机构私力救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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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金融机构发生流动性危机或支付不能时,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私力救助优先原则,让其进行自救、重组,或采取其他私力性救助措施,以实现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成本最小化政策目标。这是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最理想的方式与途径,也几乎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致选择。为了促进私力救助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私力救助行为进行规范,包括救助主体资格、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救助主体与被救助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私力救助中的权力和职责。
作者 巫文勇 张姝
出处 《武陵学刊》 2015年第4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干预视角下的金融机构破产法修正研究"(13BFX11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熊剑锋.危机中独善其身,高管学者热议金融监管中国模式[N].第一财经时报,2009-10-27.
  • 2李杨,胡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0.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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