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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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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进行区分。基于诉权与检察监督权特性的不同,应当对再审事由和抗诉事由作严格的区分。检察监督权有"救济性监督"和"督察性监督"之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与诉权的关系也不同。
作者 赵婷婷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1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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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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