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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到期日为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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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劳动者吴某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3000元/月。因吴某将于2014年9月3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作者 黎卓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7期60-60,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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