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何为以审判为中心?法律界认识不尽一致。我认为,一是指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只有通过审判被追诉人才能得到定罪处罚。侦查、起诉是为审判作准备的,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判决的具体内容。二是指在审判程序中要求庭审实质化,真正做到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说理在法庭,诉权保障在法庭。使庭审成为审判程序中的决定性环节,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相。三是指必须保证侦查、起诉质量,其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要求与审判同样严格。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22期28-2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