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仅涉及区域和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非常容易诱发,危害极大。为了避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象,有效解决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确保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通过建立污染者负担与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的衔接制度来完善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86-9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SK13ZD015)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团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