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作为义务的根据,目前德、日以及我国多数学者坚持实质的作为义务论,即从不作为人对因果进程的支配性或者说不作为是否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来论证作为义务的实质内容,从而说明作为义务存在与否。但这种思维有违背从事实到价值的逻辑思路之嫌,不符合形式优先于实质的法治理性,并且易导致不作为犯范围的无限扩张。本文从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之明确性"不得已"的背离角度出发,既摒弃纯粹的形式作为义务论,也不完全采纳实质的作为义务论,由此论证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坚持从形式到实质实行双层限制的必要性,即在具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对不作为的原因力进行实质考量,使其对罪刑法定的背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