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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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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为满足土地使用权登记公示公信的需要,规定对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予登记。转让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行为系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但与刑法所保护土地管理秩序无关。土地使用权一旦经过政府合法出让进入市场,政府就很难再行控制。政府只能是尽量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其土地开发目的的实现。设想以行政手段或者刑事处罚实现土地开发目的,保障土地管理秩序,并不现实。
出处 《福建法学》 2015年第2期65-6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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