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刑法谦抑性所蕴含的内在价值追求,罪与罚的关系,应是其罪决定其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购买以及使用各类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入罪,但因伪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远重于购买及使用行为,为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及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在法益衡量基础上,在法定刑的设置及入罪条件的构建上,理应将伪造行为与购买、使用等行为有所区别,并将轻微违法只需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调整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