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国家都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共利益作出了程度不同的界定,这在客观上为我国的公共利益立法界定和理论探讨提供了法治基础;理论界积累的大量理论成果,成为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的理论基础。语言的有限性和模糊性、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共利益概念具有有限性。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决定了相应规范的层次性,公共利益的多样性决定了相应规范的专门性。在公共利益的实体立法过程中,其难点在于公共利益的主体要素、界定原则、界定标准、判定方法、内容范围和立法模式。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