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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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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自然人因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自愿遁世等原因失踪,处于下落不明、生死难定之状态,这种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导致失踪人和其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存模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宣告失踪制度形同虚设,制度缺陷明显.造成了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对此,文章试图通过对宣告失踪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对完善我国宣告失踪制度提出一些个人浅显的看法。首先从什么是宣告失踪进行阐述,接着阐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其撤销的效力等。第二部分是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宣告失踪制度所存在种种的缺陷,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最终确定以财产管理人制度取代我国的宣告失踪制度,使之在调整下落不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发挥更大的作用,适应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5年第8期92-93,共2页 Young Socie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J].法学研究,2001,23(6):84-99. 被引量:50
  •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7.
  • 3刘德宽.民法总则[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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