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证书中显示的婚姻当事人。因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隐名共有人大量存在,但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过度保护第三人,我国法律又未明确家事代理权,给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造成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利。
出处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