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并开始实行,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自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垄断行为的加剧,《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担当了反垄断的责任,调整对象变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行为的调整是零散的、不成熟的,因此,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反垄断法》专门调整垄断行为。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条款仍在发挥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调整出现了竞合,甚至是矛盾,那么在立法技术相对成熟的今天,我们有条件也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竞争法》,可以消除相关法律的竞合和冲突,也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