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兼具惩罚和预防的功能,但现实生活中惩罚的比重远高于预防。且针对预防性,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预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关于职业犯罪人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条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本质上不属于传统的刑罚内容,而是一种类似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非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属于对再犯罪的积极预防。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对其还需考虑刑罚之后的再犯可能。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5年第7期116-117,共2页
Youth an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