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补偿一词形成于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人们关注侧重点的差异,目前对其尚无统一定义。笔者结合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从经济学角度,将生态补偿概念归纳为:当发生由人类生产活动引起并超过自然界自我修复补偿能力之外的压力和损害时,为保存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通过一定政策与法律手段的组合,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产品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产者获得相应报酬;通过制度设计解决生态资源中的“搭便车”现象;通过补偿实践创新使生态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保投资而使生态资本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