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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法“跳槽”并酿成损失,单位也不得扣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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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唯一的技术指导工。三个月前,因另一家单位向我抛出了“橄榄枝”,向我承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加之我觉得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远比公司要好得多,遂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因被公司断然拒绝,我便甩手而去。谁知,此后公司却扣押了我的档案,理由是我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我的突然辞职,已经使公司停产9天,造成13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我不对此作出赔偿,自然别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5年第7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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