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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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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旧会计准则基础上对企业存货借款费用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准则中对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存货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主要包括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销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本文拟从新旧会计准则对比的角度,结合相关案例探讨存货成本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作者 吕娜 侯建明
机构地区 上海理工大学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5年第12期25-26,共2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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