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辅助人是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助手,仅能在行政机关的指示下,从事辅助性质的行政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法上自主裁量的决定空间,并且受到行政机关的指挥、监督。行政辅助人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大量运用,一方面是参与式行政的要求,另一方面归因于行政辅助人满足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然而,行政辅助人只是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足",其行使职权应有明确界限,即限于辅助性、事务性或程序性的任务。行政辅助人行使行政权力应受到行政法规制,要通过加强立法规范、发挥契约作用、制作执法手册、明确法律责任等途径来规范行政辅助人的行为。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50-54,共5页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行政辅助人制度研究"(项目号:TJFX12-03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