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类推制度以来,刑法学界一改曾经的推崇,转而将"类推"视为"邪恶的幽灵"并施以最为坚决的抵制。这一转变符合制度要求,也是理论使然,但过程似乎过于仓促,以至于缺乏必要的思量。实际上,刑法适用中的"类推"具有三张面孔——作为漏洞补充方法的类推适用、作为解释方法的类推解释和作为法律推理模式的类推思维。前两者的确应予禁止,但后者作为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思维模式,事实上是不可能被禁止的。相反,从本质上看,实质解释论所倡导的扩大解释正是对类推思维的合理运用,允许扩张解释就得保留类推思维,而非一味禁止。
出处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Weifa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