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魏晋"九品中正"1取士制度的影响,随之"九品"成为论书的标准。溯源书法的分品,事实上"九品"论书肇始于南朝庾肩吾的《书品》,而后约一百五十年,唐朝李嗣真在继庾肩吾《书品》之后,所写的《书后品》中,将所录书家在"九品"之前增加"逸品"一等,分为十等。为何要增加"逸品"一等?增加的依据是什么呢?"逸品"的所指与能指与《书后品》的分品标准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围绕这三个问题我们将展开相关论述。
出处
《书法》
2015年第7期127-131,共5页
Calligraphy Magazine
基金
"二○一四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名称"唐宋逸品(格)研究补遗"
项目编号:14XJC7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