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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若干问题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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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要根据不同的事实和诉求,选择合适的裁判。对于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在撤销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裁判时机成熟,则应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否则只作出要求被告答复的判决。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要判断拒绝行为是属于行政作为还是不作为,然后再作出不同判决。在原告请求确认违法和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时,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恰当的诉求,在判决中应针对原告的要求履行这一诉求作出判决。
作者 吕方圆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32-35,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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