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OTT盒子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探讨——由小米盒子被诉引发的思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作者 胡敏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24

  • 1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法学,1998(1):81-90. 被引量:101
  •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
  • 3德国民法典第830条,日本民法典第719条.
  •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
  •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1条.
  • 6张新宝、唐青林:《共同侵权责任十论》,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319,2010年5月3日访问.
  • 7.德国民法典第830条.,..
  • 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48号民事判决书.
  • 9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166号民事判决书.
  • 10姜旭.《乐视诉互联网机顶盒侵权案尘埃落定》,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8月31日版.

共引文献29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