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1条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发生明显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何为保证期间"这一前见问题进行回答,接下来有必要对第25条含义的诸多争议进行辨析,明确该条款到底为何意,之后对更深层次问题,即保证期间的性质到底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回答。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是理清是否存有法条冲突的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的必要前提。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